浅论当前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问题

品牌
中国科技博览
2019年01月12日 03:05

我国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问题研究.pdf

于爱华

[摘 要]本文浅析社会保障与政府的责任关系、当前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表现不足、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负有的责任,以及增强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政府责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7-0210-01

引言:社会保障制度是每个国家都要实施的制度,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产物,它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素质等功效。如今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与政府的参与紧密程度有关。在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后,可以克服收入分配缺陷,降低运行成本,并能调控经济,促进社会经济增长。但是,当前政府在社会保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够完善,还有待于改进。

一、社会保障与政府的责任关系

1.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它在市场经济中是不可或缺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又是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基础。20世纪中后期,发达国家普遍陷入经济膨胀时,他们对这种“国家福利”就有了较清醒的认识,国际劳工组织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调查后,便提出了“社会保障”的目标,其不仅是为防止和减轻贫困,更重要的是为了个人的保障问题。

2.社会保障的内涵。学术界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有个共识,但在具体定义时仍有差异。他们也普遍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个别认为“社会保障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所以社会保障可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或GDP)分配活动和再分配的活动,是政府依法对劳动者报酬和社会剩余产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消费基金,它用于社会成员因生、老、病、死、伤残和自然灾害等所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或资金帮助,以保障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及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能力。

3.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现代的社会保障着重强调政府的责任,就是既包括国家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国家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和通过行政手段具体实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义务。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等的救助活动区别开了。社会保障制度越发达,政府主持实施的力度越大、越强。

二、当前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的表现不足

1.不足的表现所在。经多年的努力,国家社会保障改革取得很大成就,维系经济改革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转型。但是,该工作尚未结束,社会保障制度依然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公平现象依然非常严重。具体体现:①财政责任不明确。以前政府回避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财政责任,现养老保险由单位包办的现收现付型向社会化的统账结合型制度转型,养老金和过渡养老金都由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该历史债务企业已将保障这部分权益的钱以利润的形式完全上缴给政府,所以政府应该补充这部分钱。政府通过向企业征收超高的养老保险费,将这一债务部分地转嫁给了企业,迄今都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的化解方案。②立法的滞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无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现已制定的条例,也很少有关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是相关部委制定的。因此,政府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和被保障人之间事权不清,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明。这不利于制定解决历史负担的有效计划,还使改革效果难以准确评判。③覆盖面的狭窄。以前农民和农民工基本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重点放在城镇,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民被拒之社会保障门外。近几年社会保障开始逐步向农村覆盖,但保障水平和范围还是远不够的。

2.监管不力的表现。健全的社会保障监控机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关系重大。经济在转轨过程中,社会保障体制的管理处于分散状态,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民政部保险机构和体改部门,都分别承担着这部分工作,而认识上又有差异,也受部门利益驱动影响,使得政策不统一、业务交叉、成本上升、资金分散、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有时互相扯皮、推诿、不负责任,以致挪用、滥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常会出现。

三、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负有的责任

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作用,必须对其责任有明晰的界定。

1.制度需要整体规划。制度设计和创新则是政府的职责。在制度维持方面,特别是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机制应发挥更大的作用。现代市场体系发育尚不充分,尤其是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市场更是存在严重欠缺。所以政府机制在维持制度的有效运营上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必须负担大量的资金投入、组织投入和服务投入,特别是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和新制度建立的“启动成本”;还要积极培育市场,让其运行机制逐渐规范与完善。

2.法律保障要作为框架。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该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证。很多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以法律为起点的。显然,政府的重要职能就是要规范制度:一是要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理顺和规范现阶段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分析制度运行状态;二要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并规范运作。

3.财政保障要提供支持。社会保障需要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制度,但也必须有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不然形成空文。财政拨款则是筹措资金的固定和主要渠道,但财政必须做后盾。

四、增强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有效对策

1.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对于社会保障,政府财政的投入应是责无旁贷。近年来,政府财政支出的确增加了许多投入,但资金的缺口依然很大,尤其是养老保险部分。必须要有效缓解保险基金的统一筹划,还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风险与潜在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并予以较大的财政支持。

2.必须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则是工业化国家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没有强有力的立法措施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则不可能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3.必须扩大覆盖面,惠及全体城乡居民。公平性和普遍性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国民因某种特权得益或受害要有保障。劳动者之间只存在社会保障交费额和享受水平的不同,但不应存在有无保障的差别。社会保障的普及化,这对劳动者来说,不论其所属部门和行业及就业单位所有制形式,就业或失业,只要遭遇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生存发生困难,全应无得到社会给予的基本生活的保障。

4.必须重视市场作用,培育社会组织。政府的失效行为可能会使社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及引起新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慎重划分政府和市场的参与范围,过分推崇市场和过度依赖政府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正常情况下,政府与市场之间应合理分工,相互改善。应根据社會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使政府能够科学、合理地主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建构,有效地参与调控和规范市场运行,要在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避免政府行为对市场正常运行机制的损害,并重视市场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等。

结语:政府在主导社会保障事业中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不断改进。同时,要监督政府加强立法,督促其负有相关责任,增加财政支持力度,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方方.中国转型期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04,(8).

[2] 雷萍.试论加强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J].现代企业教育,2010(4):142.

[3] 王殊.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时代经贸,2011,220:224-225.

家电之家©部分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社会保障 文章 政府
你该读读这些:一周精选导览
更多内容...

TOP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