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流域水污染防治看“河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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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科技
2019年02月27日 18:10

...姜平谈环境保护河长制及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有关情况

刘信涛

摘 要: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为全面加强对水环境的治理,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这一制度创新为我国水环境的治理开辟了新思路和开拓了新方法,同时也因制度本身及水环境治理工作的复杂性,河长制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加强对流域水污染的防治是实行“河长制”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本文主要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角度看“河长制”所发挥的作用及尚存在的问题,为全面改善流域内水环境、切实贯彻好“河长制”出谋划策。

关键词:“河长制”;水污染;预防与治理

“河长制”这一制度创新主要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区域内水域的环境,其主要任务包括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等等;其基本的组织框架是建立起省、市、县、乡等多级别的河长体系,既要发挥各级党委党政府的监督监察职能,同时要求各级河长各负其责、各尽其责,从而构成责任明确、有力协调、严格监管的河流管理机制,为全面提高水环境水平提供制度保障和理论支撑,为实现绿色发展、生态文明贡献力量。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及“河长制”的现实作用

水资源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生活和社会的进步发展,当前我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水资源总量不充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更为有限;水资源分布不均,这种不均既体现在空间分布上也体现在时间分布上;水质差、水污染严重,可饮用的水量在减少;水生态环境脆弱,自然、人文等多个外部因素都成为水资源发展的巨大威胁。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飞快推进,水资源的消耗随之增加,相应的水资源的浪费、污染等也成了当前水资源管理中的难点、重点,“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对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重视较晚,相关工作不很深入,河湖水环境的恶化趋势并没有得到显著逆转。久而久之,河湖水问题叠加和累积影响日益增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愈发严重”,流域水污染防治意义重大。良好的水资源环境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利于绿色家园的建设,同时对于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件意义重大、必须长期紧抓不懈的工作。

面对当前流域水环境存在的水污染等问题,“河长制”应运而生,结合试点地区的已有经验和长期的调研,中共中央制定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发展总目标,在组织形式结构上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在具体方法上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同时各级河长及部门单位之间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全方位、立体化地管理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在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河长制发挥着重要作用,“河长制为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河长制的推进和实施提供了具体路径”“河长制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相同,各有侧重,是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在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的关键阶段,一定要稳抓狠抓,全面保障流域水环境防治工作。

二、“河长制”下的流域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是“河长制”工作职责中的核心内容,各级河长及组织部门是要切实做好管理保护工作,各级河长要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全面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防治包括水污染的预防与治理,这对于水环境的绿色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生态构造都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是政府与企业的共同责任,是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共同保障;当前阶段,从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可以窥见“河长制”落实的成果及尚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河长制”下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是对责任主体的明确、强化,要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就要明确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职责,“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行政防污治水网络体系,建立了地级市、县级市(区)和镇乡三级管理工作体制,确定了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范围,并把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了责任人,使水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了目标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责任主体及责任追究是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关键一环。“河长制”下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的另一重要成效表现在健全的工作机制的建立,要求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工作监察制度等并行,全方位保障河湖的水域管理。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多方的协调合作,而且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集合體,在防治过程中还要结合生态、工程、法律等多种手段,“河长制”很好地满足了这一要求,借助行政力量能够联合起多方利益主体;无论是水污染的预防还是治理都能够有效运用强制性的手段加以整改、落实,为流域水污染防治保驾护航。

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发展,“河长制”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本年度底要求全面实行“河长制”,正确认识并整改其存在的问题有其工作必要性。流域水污染环境治理工作负责,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对于流域沿线企业来说,“河长制”需要协调企业的生产效益、经济利益及其与整个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流域沿线的居民来说,“河长制”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同时要考虑到流域水环境的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对于贯彻落实“河长制”的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部门单位来说,重中之重是要强化责任问责,这是“河长制”能否发挥其作用的关键。由于“河长制”的各级体系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集合,“依靠个人的权威以及在其基础上的强有力的行政操作,可能在短期内带来暂时的效益,但是它体现的更多是任内政绩,而长非久之计,较难带来稳定的、全面的、长期的环保效果”,如何通过责任考核、工作监督实现“河长制”的长期有效性至关重要。

三、结语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生态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是做好水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举措;从流域水污染防治看,“河长制”在贯彻实行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推行“河长制”还需要不断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左其亭, 韩春华, 韩春辉,等. 河长制理论基础及支撑体系研究[J]. 人民黄河, 2017, 39(6):1-6.

[2]王东, 赵越, 姚瑞华. 论河长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互动关系[J]. 环境保护, 2017(9):16-19.

[3]姜平. 实施"河长制"积极探索我省河流污染防治新路子[J]. 当代贵州, 2009(22):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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