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家闹”现象:审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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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导刊
2019年03月02日 15:23

张鑫

摘 要 校园“家闹”是指家长以子女在学校出现的问题或意外为借口而在校园内无理取闹,处理不够冷静,造成恶劣影响的现象。校园“家闹”具有责任“一边倒”倾向,原因“星火燎原”倾向,对学生、教师、学校和社会的影响较为恶劣。通过分析“家闹”产生的成因,可具体总结解决的对策,以促进校园和谐发展。

关键词 校园“家闹” 家校矛盾 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45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8.02.071

Abstract "Parents' making trouble" on campus refers to the parents to children in the school problems or accidents as an excuse in the campus vexatious, not calm enough to deal with, causing adverse effects of the phenomenon. Campus "parents' making trouble" h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one-sided" tendency, the reason "diffusion" tendency, which will have a negative impact for students, teachers, schools and socie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parents making trouble", make specific solutions to solve the specific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campus.

Keywords parents' making trouble" on campus; home and school contradiction; cause and countermeasures

校园“家闹”是指家长以子女在学校出现的问题或意外为借口而在学校无理取闹,处理不够冷静,造成恶劣影响的现象。家闹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种类型,所表现及造成的后果也会有所差异。

1 “家闹”的总体特征

“家闹”现象的总体特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分别是责任“一边倒”、原因“扩散化”。基于这两点特征表现,具体分析如下:

1.1 责任倾向“一边倒”

家长护短心切,往往不够理智。坚持不原谅原则,以理直气壮的心态出入于校园。无论家校双方孰对孰错,而最终家长占据“上风”。新闻媒体都大多“一边倒”,站在家长的视角看问题,无法进行客观报道,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对于学校或老师的误解和偏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除此之外,国家缺乏一些明确的制度规定学生犯错误或者出现意外教师可采取的解决方法。因此,学校和教师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1.2 原因倾向“扩散化”

由于儿童在生理、心理都发展不够成熟,儿童在认知、能力、记忆等方面正在发展阶段。同时为了逃避责罚,满足虚荣以及反抗心理,儿童会对家长老师说谎。儿童自行说谎的原因有着外在和内在的因素。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榜样作用、教养方式和说谎对象;内部因素包括对说谎的概念和道德判断、社会认知及认知因素。[1]因此,儿童在学校受到老师的批评,把事实放大化化,主观化,以逃避责任。家长因而失去理性,往往前往学校与教师理论,把事情放大化,知道了解事情的真相后,才得以平息矛盾。

2 “家闹”产生的危害

“家闹”是家长非理性的表现,对学生、社会、学校、教师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处理不当会适得其反,影响公共秩序和学校教学。

2.1 对学生身心健康發展不利

良好的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才能够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学生的认知系统是开放的,动态的,需要从学校和家庭教育影响中获取能量和信息,所以,家校合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就显得极为重要。[2]一旦家校合作中一方出现问题,则会阻碍学生身心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学校“家闹”并非是爱子女的理性体现,学生家长本身就没有尊重学校教师的尊严。“家闹”中学生监护人通过闹而获得某些既得利益,大多对子女更加纵容溺爱。同时,学校和教师的妥协,使得闹事家长子女在校表现不佳。学校教师领导吃一堑长一智,对此学生懒于管理教育,以免再次“家闹”。因此,不利于当事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2.2 对社会舆论影响不利

“家闹”现象虽然不如医闹在社会上所引起的关注度强烈。但“家闹”现象性质恶劣,在乡村和城镇都时有发生,打击教师学校的工作积极性。阿佩巴姆(Appelbaum)总结了涉及家校冲突的家长,主要有四种类型:(1)知识凌驾型(Know-it-all-parent),即认为教师要在知识上服从于家长;(2)责备者(Blamer),即推卸自身责任,把子女所有问题都归咎于教师;(3)保护者(Defensive parent),即为子女的错误找借口,以使子女免于受到批评;(4)直升机者( Helicopter parent ),即不断提出要求,以期教师教学或教学环境依子女而设置。[3]这四种类型成为“家闹”的借口,家长心态以及价值观是引发“家闹”现象的重要原因。“家闹”恶化了家校关系,激化了潜在矛盾,产生了新的矛盾。社会媒体对于“家闹”现象的认知一边倒也会加深社会对于学校教师的误解,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3 对学校教学秩序不利

教学秩序是指教学系统要素之间不断协调、整合而形成的适宜状态。[4]教学秩序是一个发展的、多元的定义,教材安排,教学管理安排,教学内容的科学设置等,都称之为教学秩序。[5]教学是通过师生双方的相互合作而達到教学目标,是多方成员共同协调努力的成果。“家闹”活动大多是在学校中进行的,教师及学校领导因家长不理性地搅扰而耽误教学管理,影响正常的教学。导致教师无法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打扰教学秩序,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4 对教师人格尊严不利

社会大多呼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解放学生天性。过分强调学生的“弱势”地位,倾向于把对学生的关注。同时社会对尊师观念也日益淡薄。教师人格尊严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惩罚。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未成年人。然而,我们往往只是纯粹地鼓励未成年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却忽视了对其应当承担相应义务的教育。[8]为了更好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颁布了《教师法》,《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对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规定宽泛,有效解释力不强。对于学生在学校的问题,社会以及家长往往只是关注学生的权利,家长法制意识的淡薄,在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无形中侵犯了教师的人格尊严。

2.5 对教育事业发展不利

学校话语权缺失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必将对校方及教师产生不利影响,损坏其职业认同感和工作热情,更容易造成教育领域内的人才流失。学校是教育的场所,是一片净土,而不是家长宣泄情绪的出气筒。学校师生关系、生生关系之间所产生的矛盾或意外需要通过合理渠道进行解决。只有家校合作交流才能保证学校教育良好进行,相反,校园“家闹“势必会分散教师的精力,影响教学的顺利进行。在宏观角度上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

3 “家闹”的发生成因

“家闹”现象并非偶然产生的,其有着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因素。家长本身的素养以及外界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更容易恶化矛盾,产生不良影响。

3.1 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理机制有缺陷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明确处理家校矛盾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校矛盾的处理方法规定不明确,漏洞较多。在家校矛盾纠纷中,大多数人都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解决,而是通过私了解决。因为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成本太高,费时费力,法院的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正是学校“家闹“中处理办法的缺陷,才使“家闹”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的顺利进行。

3.2 学校机构易妥协,政府部门避舆论

学校“家闹”的发生,使学校遭遇麻烦的同时,也会担心其学校自身形象和声誉,往往妥协于家长一方,能花钱解决的绝不走正规程序;服务是教育行政的本质职责之一,教育行政本质上就是一种为学校服务的活动。[6]然而,教育行政部门“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存在漏洞。因此,某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往往为了自身绩效,对严重型“家闹”置若罔闻,隐瞒事实。面对舆论媒体的质询,回答半推半就,似是非是。在此情况下助长了“家闹”之风。

3.3 法制宣传欠深入,媒体导向不恰当

多年来,针对校园“家闹”进行的法制宣传远远不够,也未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众将其看为正常现象,很少考虑校方的感受。一部分家长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缺乏对“家闹”现象的理性判断。新闻媒体没有理解消化“把关人“角色,反而滥用权力,职责失守,报道有失客观,偏向把自己观点立场的部分传递给社会,所营造的环境与真实的社会环境不相符。[7]同时,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博得关注,对“家闹”现象进行更多的负面报道,更多地批判教师的不作为,报道内容缺乏真实性。这不仅不利于家校的相互理解,相互协调,而且加剧了相互间的抵触和不信任。

3.4 家校协作力度小,家长素质待提升

家长往往对学校期望过大,要求过高。而教师精力有限,无法顾及所有学生,这为家校矛盾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尽管学校在促进与学生家长交流做出较大的努力,但对于留守儿童而言,他们大多有祖辈教养,家长受教育程度较低,隔代教育淡化了学生的纪律意识,综合素质有待提升。学生因明辨是非能力差、场依存性强等特点,向家长反馈自己在学校的情况失真,家长信以为真,借以批驳教师,容易引起误会。[8]

4 “家闹”的解决对策

要处理好“家闹”现象产生的矛盾,家长、教师、学校、社会等各方应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建立家校矛盾的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减少“家闹”现象,促进社会和谐。

4.1 促进改革深化,灵活学校管理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学校管理的灵活性,有助于更好地提升学校办学质量。义务教育的普及,家长的素质有所提升,但依然存在“家闹”现象,这说明教育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工作。加强学校管理,一是思想管理,要年抓好师德建设和普法教育,提升教师自身素养,自觉履行教师职业道德,端正教育态度,接受家长监督。二是制度创新,努力克服片面升学率和成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安全;要建立家校沟通体系,加强教师与家长的交流,形成一旦出现矛盾,应实事求是地坦诚面对,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三是充分发挥家长的积极性,让家长参与到学校管理建设中来,共育学生。通过家校共同的管理,有助于提高学校管理效率,缓解家校冲突,减少“家闹”现象的发生。

4.2 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家校责任

我国对校园“家闹”的定义以及界定范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家闹”现象的妥善处理缺乏依据,因此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加以明确,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尽量体现公平和正义,明确清晰,得以服众。面对各种程度的“家闹”现象,应当把正常维权和无理取闹区别开来。另外,应当明确家校职责,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校园也是社会的组成成分,因此在校园发生的事件也要置于社会大环境的角度思考。

4.3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有效保护教师人格和生命的相关法律的不够完善,教师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相应的保障。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使教师的人格权利正有法可依、违法必究。[9]校园“家闹”是对以不理性的方式扰乱事业单位秩序,导致正常的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已经触犯了法律,校方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校园秩序。解决校园矛盾并非是无理取闹所能解决的,需要双方公事公办,按正常渠道解决。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约束和警示。

4.4 强化法制宣传,舆论正确引导

加强对学生家长进行法律宣传的培训,引导家长树立法律意识,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多一些理性思考。新闻媒体“一边倒”的报道助长了不正之风,加深了对学校的误解,同时不利于家校矛盾的化解。这种偏激、片面的报道打击了学校工作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弘扬社会正能量。媒体应当积极营造健康的媒介生态环境,推动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6]对问题进行客观的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促进家校和谐发展。

4.5 建立相应机制,化解矛盾风险

家闹”现象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教育体制机制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建立家校纠纷调解机制。一是建立对家校纠纷进行调解的机构,形成第三方调解常态机制。二是建立保险机制,缓解学生意外中出现的费用纠纷。三是建立社会参与机制,提升学校的认可度。建立健全教育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将会有效化解教育矛盾,维护教学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大局。[10]

4.6 明确家校责任,加强家校协作

学校教育并非可以包办所有,必定有许多的机制不完善之处。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应加强学校与家长的分工,加强合作。建立家校协作服务组织。通过与家长进行合作,建立优质的资源环境文化支持平台。优化主体素质,完善双边合作的互动平台。通过开展校园亲子活动,密切教师与家长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家长对学校的理解。形成和谐主体情感关系,促进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

4.7 利用学校资源,提升家长素质

对于城镇学校而言,家校协作更加行之有效。而对于偏远的农村地区收效甚微。这些地方“家闹”发生率更高。因此,学校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开展家长教育培训活动,有助于推动家长们的教育观念、教育能力,转变和提升家长文化素质。[11]组织各种形式的家长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的教育水平,开拓家长的视野,提升家长素养。

5 结语

“家闹”现象绝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需要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仅凭学校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基于此,“家闹”现象的解决是学校、社会以及家庭共同作用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翁梦星.儿童说谎行为与自我觉知[D].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2] 张达红.论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家校合作[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3] Appelbaum,M..How to handle hard-to-handle parents[M].Thousand Oaks,CA:Corwin press,2009:47.

[4] 王丽琴.秩序校园——中小学教学秩序的田野考察[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5] 张北北.试述教学秩序及其优化[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4):84-86.

[6] 赵岚,田晓苗.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改进中的角色定位[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25):26-29.

[7] 杜思宜.我国媒体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8] 李方红,呂以新.家校合作的新趋势:共建共生[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4(5):95-98.

[9] 胡弼成,杨维.法律不可忽视的一面——未成年学生侵犯教师人身权之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2(4):65-82.

[10] 李红雁.构建教育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难点探析[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3(2):112-115.

[11] 李俊.家长教育培训研究:从家庭教育到家长教育(上)[J].成人教育,2008(2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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