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家庭承包与双层经营体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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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科技
2019年03月22日 19:22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

周英勇

摘 要:林业家庭承包通过双层经营体制的策略,成为我国控制私有林最有效的手段。基于此,本文以林业家庭承包与双层经营体制之间的关系为起点,通过对立法概念、设置条件以及流转方式等林业家庭承包与双层经营体制进行简要分析,并且通过一些案例,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私有林;家庭承包;双层经营体制

在我国农村,私有林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散经营模式存在已久,绝大多数家庭承包林承包者已经适应这种经营模式,但是这种经营模式由于以家庭为单位,过于分散,从而导致经营困难,很难实现机械化耕作,除此之外,私有林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过于单薄,导致私有林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困难。而集体经营能够完成家庭承包难以完成的生产活动,却又会出现类似“大锅饭”的弊端。

一、林业家庭承包与双层经营体制的关系

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中两层的含义为:一层是家庭经营、另一层是集体经营,两者之中家庭经营为基础。这种经营形式的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同时,家庭承包人可以依照合同规定,自行做出经营策略,并且在完成集体部署任务的前提下,能够分享集体经营的成果。这种方式不仅适应于手动种植为主的传统林业,对于先进科技种植生产的现代林业也适用。在双层经营过程中,家庭承包方拥有对林地的处理权利,其中包含林地流转权利以及继承权。

二、在双层经营体制中林业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

1.林业家庭承包立法概念

林业家庭承包一经启用,政府部门会向土地承包者发放林地林权证明,从而达到承包人受到法律的目的。此时承包方便对林地便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等大部分处置权利,一旦有人想要强制干预承包者对土地的使用,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格惩罚。而承包方加入双层经营体制,便会受到集体经营团体的保护,为承包方立起一道厚厚得保护层。

由于双层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方式为基础,家庭承包主要林地为平原林地、山林地等适合林木生长的地域主要目的为促进土地使用以及开发;而其他承包方式是作为家庭承包方式的补充形式,比如荒山、沟壑、山丘、沙滩等比较贫瘠的土地都是由其他承包方式进行承包,而且这些承包并不能享受到家庭承包的一些优待政策。

例如:张某在2006年4月与某村所属村民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其中约定:张某承包造林总面积为200亩,不得占用周边林地,规定时间为2006年4月到2007年12月,其中规定造林计划不允许拖延,如果不能够及时完成造林计划,将会以每亩每年3元的价格进行赔偿或者收回山场。而2007年中,村民王某将张某起诉到法庭,起诉原因是张某占用家庭承包土地。经过法院调查发现,张某非法占用王某土地10余亩用于经营个人产业,于是这起民事诉讼以王某胜诉结束。

2.林业家庭承包设置条件

林业家庭承包设置条件上主要存在两种区别:

(1)承包年限不同。《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也对承包期限做出了相同规定,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标注,这种规定仅适用于家庭承包,所以对其他方式承包行为不适用。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表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这表明家庭承包期限是承包方无权变更的,而其他方式承包期限由承包人决定。

(2)承包费用不同。家庭承包在双层经营体制下作为村集体成员的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模式,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形式,依据集体林地制度与双层经营体制,原则上对家庭承包经营不应收取任何承包费用。而其他方式承包是将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过村集体代表决定,将集体林地向集体内部人员或者外部人员进行有偿转让,得到的补偿为村集体所有。

例如:李某为某村村民,在土地承包過程中,一个村干部说李某林地承包到期,让李某交钱,但是李某拒缴林地承包费用。后来村政府将土地承包给其他人,同时剥夺李某生产资料,为此李某向当地县信访办讨说法,最后败北。于是李某将村政府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得知,李某土地承包并没有取得承包证书,所以李某并没有林地经营权,因此上述被驳回。

3.林业家庭承包流转方式

林业家庭承包流转方式与其他方式承包存在以下几点区别:(1)流转对象不同。家庭承包流转对象为林地,而其他方式承包对象为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2)流转方式区别。家庭承包方式包括:出租、转包、互换以及转让,而其他方式承包流转方式为:出租、转让、入股以及抵押等。依照《担保法》集体所有土地并不能用于抵押,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可以用于抵押。(3)流转条件不同。家庭承包流转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进行备案,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没有如此限制,接受流转一方可以为村集体成员,也可以是外部成员。

例如:承包人赵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以处理死树为由,擅自将承包地4棵集体所有树进行采伐,并且运回家中用于建造房屋。此案件中存在三种不同处理意见:(1)赵某采伐死树,属于正常林业生产,即使没有采伐许可证也不属于违法行为;(2)赵某采伐死树,目的为管理林地,并非非法占有林木,因此赵某将采伐的林木交由村集体便可以免去处罚;(3)赵某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该给予5倍罚款,并且需要没收其盗伐林木。最终林业部门采取第三种意见。由于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集体共同所有林木行为。而赵某明知此树为村集体共有,却以清理死树为由将其据为己有,已经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共有财务的行为,因此赵某构成违法行为。

三、结语

综上所述,林业家庭承包模式既能够保持原本固有特点,又能够与新模式发展过程中进行紧密结合,展示了未来发展前景。本文以家庭承包与双层经营体制联系为起点,通过对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区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且得出推进生态、林业同步发展能够对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提供良好保障的结论。

参考文献:

[1]蔡清楼.林业家庭承包与双层经营体制的探讨[J].福建林业科技,2011,38(02):138-140+155.

[2]曾云钦. 不同经营形式下的私有林经营规模效率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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