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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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博览
2020年12月31日 17:22

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分析

李思东

[摘 要]近年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给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系统都带来了严重危害。因此,就要建立起完善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本文指出了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现状,即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具体体现,分析了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合理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的建议,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些有利依据。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应急处理 水资源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8-0170-01

一、引言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往往是因某些违法活动与行为导致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因为自然、意外因素的影响,导致水体、水生态环境突然受到严重污染和危害,从而给人类的正常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具有不确定性、危害紧迫性、需快速有效响应性等特点,短时间内就会影响到供水系统,导致停水,并经由蔓延、转化、耦合等机理严重影响到城市生态系统进而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由此可见,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是极大的,要怎么处理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护水体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成了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由于事发突然,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科技支持,应急处理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会进一步加剧事故造成的损失。目前,我国针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还没有一个综合全面的预警应急处理预案,对其只有原则性要求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法》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出现与实践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的问题:缺少统一和协调的地区与国家级应急事务治理机构,缺乏应急方针与应急原则、应急预案与应急预备、监测与预警、信息通报、上报与发布、事件的初步评估与应急状态宣告、区域间联合应急、财力、物力、人力、运力和技术力量的应急保障、救治与救助、应急教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2007年1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我国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应急管理体制。但是至今仍没有专门针对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法律。

2、我国水源地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有水利部门管的、建设部门管的,有地方管的、也有流域管理部门管的。另外,我国水源工程设施管理与水源地的水质管理分离、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系统管理分离。在这样的管理分割和分离状况下,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就会牵涉到多个部门,应急反应将大打折扣,很难采取统一行动。

3、应急评估失灵。应急评估是对突发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迫性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衡量和评价。缺乏对总体水资源状况(水质状况和工程安全的评估)及其应急能力的全面评估,尤其是关于突发情况下的数据资料几近匮乏,从而导致应急保护信息不完整、决策信息不足。只有科学的应急评估机制,才能够保证人们在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区分轻重缓急,做到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决策。

4、善后工作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缺少责任心,滥用自己的权力或消极履行职责,结果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善后工作中,法律保障应当明晰那些受到伤害的群众的救助和引起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事后的法律救济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是法律所认可的不可抗力等免责现象存在,就应当对所有的损害承担全部的填补民事责任。

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对策

1、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

制定水资源污染紧急状态法,明确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条件、程序和紧急状态时权力的行使等;并分别制定水环境灾害、供水安全等有关的应急处理的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通过立法来完善由经济处理主体、紧急行政措施、应急处理法律后果等构成的突发性水资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2、建立突发性水污染处理组织机构

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后,有必要成立由行政首长负责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专门议事协调机构——应急处理指挥部,并且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明确好;由涉及突发性水污染时间应急处理的有关部门参加,通过立法赋予的特别权力,从而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的组织体系,从而使事后的组织协调工作能从容不迫地进行。其中,我们也需要建立其他类型的协调、联系组织。

3、建立迅速、准确的事故损失评估体系,提升应急处理技术

水污染的损失评估体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水污染的输出,也就是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的结果一般以水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大小和人员伤亡数量来表示,或以水污染的受污等级来表示。水污染事故的损失评估体系应该依据系统科学原理,力求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系统、科学。需要说明的是,水污染输出中也包括对人类有利的内容,如在水污染以后,一些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可以作一些调整;水污染后还可以唤起人们的环境意识,形成强烈的民族凝聚力等。但是,水污染损失评估的焦点还是水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此外,还要建立起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各级政府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建立起污染事故鉴定评估机构。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加大科研的投入力度,全面提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处理好水污染事件。

4、加強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动态监测能力,建立水情信息传递系统

水资源动态监测可以在水资源恶性事件发生前、中、后,对水资源事件造成的后果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价,为处理事件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污染物的扩散,就要查清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现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添置必要的防护装备、交通工具、照明装置、通讯装备和现场快速监测仪器,使监测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判断出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概略浓度、污染的范围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

建立水情、污情信息传递系统,这是实现动态监测资料运用于防污管理、指挥调度的重要环节。在实施水质动态监测,并搜集到较多的水情、污情信息后,需要将动态监测站的第一手信息传递到测站所在的省市主管部门和跨省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自来水公司、重要用水企业等,以实现共同来应对这类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的目的。

5、后期处置方法

根据现场专业人员的意见及监测结果,组织事件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从根本上消除污染隐患。此外,监测部门还要提供跟踪性监测。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件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应按照行政调解程序来进行。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件进行通报。

参考文献

[1] 黄继辉《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机制分析》[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6年09期.

[2] 赵元《突发性水污染应急处理方法研究》[J],《长江科学院院报》2015年03期.

[3] 辛冬梅《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的研究》[J],《祖国》2016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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