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谷歌又在欧盟吃到反垄断罚单了。
日前,因涉嫌在安卓系统中捆绑安装包括Chrome浏览器、Gmail、谷歌地图和谷歌搜索等“谷歌系”应用,谷歌被欧盟反垄断部门认定构成滥用安卓系统市场支配地位,并被处以50.4亿美元的天价罚单。
事实上,谷歌上一次在欧盟地区领到反垄断罚单,还是在2017年。
当时,谷歌因涉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给予其比较购物服务非法优势,被欧盟反垄断部门处以24.2亿欧元(约合27亿美元)反垄断罚款。
那么,谷歌在缘何在欧盟频繁被处反垄断罚款?该罚款是否会立即生效?该处罚对安卓手机厂商又会产生哪些影响?
谷歌连吃罚单:与其在特定领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关
不论是2017年的27亿美元罚单,还是最新的50.4亿美元罚单,究其根源在于,谷歌在特定领域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事实上,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各国的认定依据或规则原理是基本相同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因此,不论是在搜索引擎服务领域,还是在安卓系统中,判定谷歌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的判定标准或规则就是,谷歌是否在相应领域具有市场控制力(价格、数量或其他条件),会否产生影响、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客观效果。
以安卓系统为例,在智能手机市场,除去IOS系统外,就是安卓系统。
因此,如果把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市场,区分为两个细分市场,那么,苹果在IOS系统中具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谷歌则在安卓系统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安卓系统不同于IOS系统的是,它的开源性使得不同手机厂商都在使用该系统,因此,放在整个智能手机操作系统服务来看,在特定区域或市场中,安卓系统有可能处于垄断的地位。
谷歌2017年遭遇欧盟反垄断处罚,是因为谷歌在搜索引擎中对自己的购物搜索做了推荐,涉嫌侵犯了其他服务厂商的公平竞争权。
捆绑搭售服务: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法被禁止行为
如今在安卓系统中,欧盟反垄断部门判定谷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是,谷歌在搭载安卓系统的手机中,涉嫌通过预装捆绑的方式,推广自己的软件。
根据一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原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属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
而“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则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单说,由于谷歌在欧盟地区的搜索或安卓系统中,居于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使得其捆绑性或融合性的各项业务或服务,很容易被认为构成“搭售”。
当然,对此,谷歌持有不同意见。其中,对于因搜索遭遇反垄断罚单,谷歌已提起诉讼。而对于安卓系统捆绑谷歌软件遭遇处罚,谷歌CEO也公开发文予以回应。
自2007年起,谷歌免费向手机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提供Android系统。对此,谷歌认为,其投入数十亿美元开发的安卓系统免费开源,作为回报,其在安卓系统中预装一些谷歌应用并无不妥。
事实上,免费开源附加软件预装,原本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但是,当开源一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后,这种商业模式或预装行为可能就会涉嫌违法。
欧盟反垄断专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则认为,谷歌对安卓设备制造商和移动运营商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确保在安卓设备上的流量都流向了自家的服务。谷歌通过这种行为将安卓系统看做是强化其在搜索市场主导位置的工具,而这种做法限制了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与创新能力,并且影响了欧洲消费者享受竞争裨益的权利,违反了欧盟的反垄断规定。
天价处罚影响:一般不停止执行,对安卓生态影响大
欧盟反垄断部门对谷歌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对此,谷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但是,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按照一般行政法原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当然,行政复议期间,1)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会暂时停止执行。
而在行政诉讼期间,也有类似的规则,也就是处罚机关主动停止执行,或法院认为不停止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能也会裁定停止执行。
因此,欧盟对谷歌的天价处罚,理论上是作出即生效。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处罚具有相对性,仅在欧盟范围内有效,但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排除会产生引导作用,触发其他国家的反垄断部门启动类似的反垄断调查甚至出具相应的处罚。
对安卓设备厂商来说,尤其是国产手机厂商来说,欧盟的处罚对它们的影响有限。
事实上,大多数国产手机厂商,都是基于安卓系统做的深度定制,比如小米的MIUI,又或者华为的EMUI,预装的谷歌软件并不是太多。
因此,谷歌在安卓系统中预装大量的谷歌应用,可能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比如在中国市场可能没有欧盟那么严重。
当然,不论如何,欧盟的罚单给“服务免费+软件捆绑”这种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比如,杀毒市场的免费杀毒+软件捆绑等,会否也存在类似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